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五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铜政[2018]30号)第四条“推进产业+互联网全产业链融合发展”中第十四款“奖励分离发展示范集体”的规定,为促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工作有序推进,保障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认定范围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
二、认定原则
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宁缺毋滥”原则,每年从申报企业中择优评定一批分离发展电子商务销售达一定规模、销售增幅较大、应用水平高、有创新特色的企业为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
三、认定标准
(一)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且原制造业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联合控制人或企业对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占绝对控股地位。
(二)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已成为限额以上流通企业,且在各类平台年网络实际销售总额达100万元以上。
(三)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的网站或网店3个月以上并运行稳定。
(四)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县区(市经开区)申请报告;
(二)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原制造业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联合控制人或企业对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占绝对控股地位,分离设立企业冠名含有“电子商务”,其中对2018年之前分离设立的冠名可以不含“电子商务”的流通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注册管理部门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五)原制造业企业规上企业证明材料;
(六)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财务审计报表和线上推广销售后台截图;
(七)奖励原制造业企业决策层和新分离设立电子商务企业高管(副总及以上,共10人以下)的名单、职务、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材料;
(八)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承诺书。
五、遴选程序
(一)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报属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属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包括电子版)报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估。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评估意见,拟订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名单。
(三)公示。将拟订的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名单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由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四)公布。对最终拟定的示范单位报由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并公布。
六、动态管理
(一)已确定的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示范单位对个人奖励兑现后,将奖励人员名单、金额及其联系方式报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已确定的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存在虚假申报信息的,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按《铜陵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五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
本认定办法(试行)每年度认定一次,由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